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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省政府保留加强和改进工业盐管理的规范文件

  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冀政字〔2015〕50号),对2014年12月31日前制定的省政府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其中省政府规范性文件:《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工业盐管理工作的通知》(冀政办函〔2006〕21号)被列入继续保留范围;而《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省政府部门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冀政发〔2015〕38号)中对“工业盐运输单”非行政许可项目予以取消。为了全面落实省政府指示精神,加强工业盐管理工作,维护工业盐管理秩序,保障食用盐安全,竭诚为企业提供优质服务,重点重申工业盐运销管理工作的几点具体要求,各级盐业管理部门和制盐企业要认真执行。

  规范工业盐销售秩序。文件要求“进一步加强对两碱工业用盐销售的管理,对两碱工业用盐实行购销核查,供盐企业和用盐企业要将盐的购销、使用情况报省盐务管理局,接受监督检查;对两碱工业用盐以外的其他工业用盐实行统一经营,由省盐业公司统一组织货源,各级供销社所属盐业专营公司批发经营,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两碱工业用盐以外的工业用盐的批发经营业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严格贯彻执行《盐业管理条例》及其相关规定,对不符合条件的,不得核发经营工业盐批发业务的营业执照。”

  “盐业经营企业、用盐企业不得将工业盐投放食盐市场,不得将工业盐作为食盐使用。违反规定的,由盐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公安等部门依法查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外省、市销售到河北境内或过境的工业盐,参照执行。”